关于12月份工资代扣医疗保险的通知
各部门、各学院、各单位:
根据《关于推进在宁部省属高校参加南京市职工医保实施方案》(宁医发〔2022〕58号),自2023年1月起,全体教职工正式享受南京市职工医保待遇,学校须在本年度12月份完成医疗保险费用的申报和缴纳工作。其中,应由教职工个人承担的部分为缴费基数的2%以及大病医疗互助10元/月,将自2022年12月起从个人工资予以代扣。根据国家税法规定,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特此通知,请各位职工相互转告。谢谢!
人力资源处、财务处
2022年12月9日